近似商标_“福福”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3940631号“福福”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8369号

       

      申请人:中国福利彩票发行管理中心
      委托代理人:北京润创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940631号“福福”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8789414号“福GOOD FORTUNE及图”商标、第15778936号“福企 BLESSING ENTERPRISE及图”商标、第5716100号“福”商标、第29219537号“福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的宣传和使用,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故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简介、申请商标设计方案、引证商标二撤三申请书作为主要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撤销,该撤销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二已被撤销,其不再成为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显著文字“福福”与引证商标一、三、四的主要识别部分“福”在呼叫、文字构成上相近,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四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小雪茄、烟灰缸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三、四核定使用的香烟、烟灰缸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四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足以与引证商标一、三、四相区分的显著特征,从而不致与引证商标一、三、四相混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姚继莲
    龚丽娟
    马静

    2020年04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