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5166977号“胭脂沟”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6773号
申请人:哈尔滨广丰天乐经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哈尔滨市高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166977号“胭脂沟”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中文“胭脂沟”构成,其中“胭脂”为一种化妆用品,尚无证据证明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的“原料药;中药成药”等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其直接表示了商品的成分、原料等特点,申请商标的注册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徐鲁寅
胡振林
张玲
2020年04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