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哈维兰德 HAVIAND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5373382号“哈维兰德 HAVIAND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0513号

       

      申请人:杨嘉炜
      委托代理人:南京律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373382号“哈维兰德 HAVIAND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67697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经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撤销,至本案审理时,该决定尚未生效,不影响本案审理结果。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第2349582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商标构成、呼叫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张玲
    徐鲁寅
    胡振林

    2020年04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