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杰斯伯”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2585723号“杰斯伯”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9686号

       

      申请人:简斯波特服装公司
      委托代理人:的近(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585723号“杰斯伯”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伞”商品上的注册申请,故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商品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5898684号“杰斯伯尼”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再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驳回决定书中引证的第21799336号“杰斯伯叛逆”商标、第30950916号“杰斯伯迷你”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二、三)已无效,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权利障碍。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经我局无效宣告予以宣告无效,无效公告刊登在1681期《商标公告》上。引证商标三经注册申请予以驳回,其所有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我局提出复审申请,驳回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二、三已无效,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在先权利障碍。鉴于申请人明确放弃申请商标在“伞”商品上的注册申请,故我局在上述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基于此,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伞”以外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类似,双方在非类似商品上共存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伞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背包等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崔天恩
    常兆莉
    王训陶

    2020年04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