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5036839号“MONONUCLEAR
THERAPEUTICS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0509号
申请人:单核细胞治疗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思浦盛(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036839号“MONONUCLEAR THERAPEUTICS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909842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整体外观、构成要素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整体具有较高的显著特征,不会使消费者对服务的内容等特点造成误认,申请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可以作为商标注册。综上,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商标构成、呼叫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MONONUCLEAR THERAPEUTICS”可译为“单核的治疗学”,使用在指定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内容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玲
徐鲁寅
胡振林
2020年04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