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商标专用权_“随园”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3921491号“随园”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9672号

       

      申请人:武汉随园健康咨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湖州金卫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921491号“随园”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仅对申请商标在“ 养老院”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复审,驳回决定书中引证的第4632991号“随园;TIANLUN SUIYUA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第33293937号“随园食味”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五)已无效。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书中引证的第9873279号“随园食单”商标、第15586517号“商贸随园”商标、第15805928号“随园”商标、第16159056号“随园江南精点”商标、第27221447号“随园骨头庄”商标、第4645302号“随圆”商标、第8251492号“千岛湖乡村俱乐部随园”商标、第17919707号“随园汇”商标、第18818292号“随园记”商标、第19592231号“随园一品”商标、第20222595号“随园创意菜”商标、第22107332号“随园·之家  DIGNIFIED LIFE”商标、第32844651号“随园食单 SUN YUAN SHI DAN”商标、第11839795号“随园膳坊”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二至十四、十六)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1、引证商标一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2、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撤销,其所有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我局提交复审申请,该决定已生效,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652期《商标公告》上。3、引证商标十四、十五经注册申请予以驳回,其所有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我局提出复审申请,故驳回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一、二、十四、十五已无效,故上述商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鉴于申请人仅对申请商标在“ 养老院”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复审,故我局在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养老院以外的“ 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餐厅;茶馆;饭店;咖啡馆;会议室出租;日间托儿所(看孩子);动物寄养;烹饪设备出租”服务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基于此,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养老院”服务与引证商标三至十三、十六指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类似,双方在非类似服务上共存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养老院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崔天恩
    常兆莉
    王训陶

    2020年04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