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0
关于第26032520号“HAZZYS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8]第0000222864号重审第0000002444号
申请人:株式会社乐奉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18]第0000222864号《关于第26032520号“HAZZYS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9)京73行初4469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判决认为,商标局驳回时所引证的第15821202号“HAZZYS ONLIN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的所有人已被注销,且无证据表明其对引证商标进行了处置,故该引证商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本案符合情势变更情形。
根据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判决,我局认为,引证商标的所有人已被注销,且无证据表明引证商标所有人已对引证商标进行了处置,引证商标存于市场的可能性几乎没有,鉴于前述情形,本案不再适合认定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皮带(服饰用)等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杨磊
何旭卓
石峰
2020年04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