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0
关于第25273888号“德康”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8]第0000196832号重审第0000002442号
申请人:长沙德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18]第0000196832号《关于第25273888号“德康”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8)京73行初12800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判决认为,商标局驳回时所引证的第7974409号“德康堂”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部分商品上的注册已被撤销并公告,该撤销结论已对案件审理结果产生了实质性影响。本案符合情势变更情形。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经商标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撤销程序,现有效商品为“茶饮料;食用糖果;食用蜂胶(蜂胶);食品用糖蜜;蜂蜜;螺旋藻(非医用营养品);非医用营养液;非医用营养粉;非医用营养胶囊”。
根据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判决及上述查明的事实,我局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茶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有效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在前述复审商品上,两商标共存于市场一般不会造成商品来源的混淆误认,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茶等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杨磊
何旭卓
石峰
2020年04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