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0
关于第24239572号“鹤琴文艺”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8]第0000175526号重审第0000002426号
申请人:上海市浦东新区鹤琴文艺幼稚园
委托代理人:上海京沪商标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18]第0000175526号《关于第24239572号“鹤琴文艺”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8)京73行初12435号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申请人不服一审判决,于规定期间内上诉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京行终3538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及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判决认为,商标局驳回时所引证的第21153067号“鹤琴”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被不予注册,该商标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本案符合情势变更情形。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经商标异议程序,已被不予核准注册,现已为无效商标。
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判决及上述查明的事实,我局认为,引证商标已为无效商标,其已不能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故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教学等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教学等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杨磊
何旭卓
石峰
2020年04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