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BILLE BEINO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5401271号“BILLE BEINO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0508号

       

      申请人:比利贝诺服装饰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方达专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401271号“BILLE BEINO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968201号“离为火及图”商标、第1488923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在商标构成、呼叫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张玲
    徐鲁寅
    胡振林

    2020年04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