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3932694号“传奇世界无尽版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9671号
申请人:盛趣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金盛协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932694号“传奇世界无尽版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3687235号“传奇世界”商标、第5554459号“传奇;CHUANQISPORT”商标、第5114229号“传奇;SAGAR”商标、第29151664号“传奇 LEGEND”商标、第5554458号“传奇”商标、第31534589号“传奇”商标、第3030840号“传奇”商标、第5114228号“传奇;SAGAR”商标、第14557428号“传奇 LEGEND”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九)在构成要素、呼叫、含义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此外,引证商标二、三、八、九已被提起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申请人已与引证商标六所有人签订商标共存协议。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获奖材料、宣传使用证据、商标共存协议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
1、引证商标一经注册申请予以驳回,其所有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我局提出复审申请,驳回决定已生效。
2、引证商标二经我局撤销复审决定予以撤销,现处于二审程序中。
3、引证商标三、八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撤销,其所有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我局提交复审申请,该决定已生效,撤销公告均刊登在1673期《商标公告》上。
4、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四为有效在先申请商标;引证商标五、九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5、引证商标六所有人已出具商标共存协议,声明同意申请商标作为商标注册。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一、三、八已无效,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鉴于引证商标六所有人出具的商标共存协议,其明确表示同意申请商标的注册,故引证商标六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文字“传奇世界”与引证商标四、五、七、九文字“传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围巾等商品与引证商标四、五、七、九核定使用的服装、领带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以上商标在上述商品上共存,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另,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足以与引证商标四、五、七、九相区分的显著特征,从而不致与引证商标四、五、七、九相混淆。此外,鉴于引证商标二的权利状态对本案审理结果未产生实质性的影响,故我局对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是否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不再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崔天恩
常兆莉
王训陶
2020年04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