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5526559号“耕 耕喜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0506号
申请人:宁波市博创盛联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博睿森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526559号“耕 耕喜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4702898号“家喜耕及图”商标、第8882538号“耕”商标、第18642640号“耕 问耕及图”商标、第27314370号“耕喜”商标、第15689291号“耕喜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在整体外观、呼叫、含义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使用和宣传,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不会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申请人已有在先系列商标获准注册。引证商标一已被提出异议申请,恳请待其状态稳定后再审理本案。综上,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宣传使用证据。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仍为在先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咖啡;冰淇淋;果汁刨冰”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并存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可与引证商标一至五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玲
徐鲁寅
胡振林
2020年04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