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0
关于第22226093号“云极光”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0032号
申请人:广东南方新媒体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精英商标事务所
被申请人:深圳市中联云广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9年05月05日对第22226093号“云极光”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第21189977号“云视听极光”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被申请人恶意抢注了他人知名商标的行为有违诚实信用原则,易造成不良影响。综上,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所获荣誉、相关宣传使用资料等。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6年12月12日申请注册,2018年1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等服务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引证商标申请注册日期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期,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等服务上,现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本案的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修改后的《商标法》。
2013年《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属于总则性规定,在2013年《商标法》实体条款中已有体现,本案将根据当事人的具体评审理由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
争议商标“云极光”与引证商标“云视听极光”相比较,在文字构成、读音上近似,两商标构成近似商标。两商标共同使用在广告等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服务来源,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有其他不良影响”是指商标自身的构成要素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有消极、负面的影响的情形,其立法目的在于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利益。本案中,争议商标不存在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有消极、负面影响的情形,未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鉴于我局已适用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对申请人权利予以保护,故本案不再适用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审理。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硙
刘盈盈
高亚晶
2020年04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