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FUNGEEK”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4332470号“FUNGEEK”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9669号

       

      申请人:北京风行极客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首捷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332470号“FUNGEEK”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驳回决定书中引证的第16678562号“FUNEEK”商标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撤销,其所有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我局提交复审申请,该决定已生效,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683期《商标公告》上。申请商标与第9710702号“寸寸反季网 FUNGEE及图”商标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崔天恩
    常兆莉
    王训陶

    2020年04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