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商标专用权_“好 HAOYA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2057421号“好 HAOYA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0502号

       

      申请人:北京聚巨高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博睿森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057421号“好 HAOYA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497426号“好+1”商标、第6807518号“好+1”商标、第7058779号“好·10”商标、第7058786号“好·10”商标、第7104749号“好+1及图”商标、第7183670号“好丫”商标、第7685718号“好+1及图”商标、第8297787号“好+1及图”商标、第8297856号“好+1及图”商标、第8636318号“好牌 ”商标、第17566215号“HAOYA及图 ”商标、第4570673号“好 HAO DANG JIA及图 ”商标、第6530994号“好网”商标、第6565758号“好网”商标、第7027925号“好 9”商标、第12016583号“好 9”商标、第11163734号“HAOYAO”商标、第18298739号“好 开心好又多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八)在整体外观、呼叫、含义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使用和宣传,已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不会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引证商标十二正处于期满未续展状态,其将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综上,申请商标的注册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第30类、第35类商品和服务上的注册。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专用期限至2019年7月27日,引证商标十二专用期限至2019年4月20日,至本案审理时其所有人未申请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故引证商标一、十二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在第30类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十一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咖啡用调味品;烹饪用葡萄糖”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至十一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十一并存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在第35类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十三至十八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张贴广告;商业信息代理”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十三至十八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十三至十八并存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第30类、第35类复审商品和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玲
    徐鲁寅
    胡振林

    2020年04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