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MORCOO”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7007785号“MORCOO”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6700号

       

      申请人:深圳千松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央盾(北京)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007785号“MORCO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10685619号“MANCOO”商标、第9923776号“MOCOO”商标、第29416086A号“MORCIO”商标、第36534452号“MOK&COO”商标、第36507745号“MOK&COO”商标、第19366071号“么酷 MORECO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六)差别显著,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审理本案时,引证商标四、五已被我局驳回其注册申请,申请商标与两引证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MORCOO”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六中的字母在文字构成、呼叫及外观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无线充电器、手机壳等商品与诸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电池、导航仪器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诸引证商标并存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段莉
    张世莉
    刘洋

    2020年04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