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商标使用_“仙山神农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7044698号“仙山神农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6704号

       

      申请人:郴州仙山冰泉水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央盾(北京)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044698号“仙山神农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22429859号“仙山神葉”商标、第3368830号“五指山及图”商标、第20973393号“五指山 FIVE-FINGER MOUNT及图”商标、第1494617号“五指山及图”商标、第8919818号“水绿钦山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差别显著,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商标使用情况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五存在差别,未构成近似,故申请商标与上述诸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的文字“仙山神农”与引证商标一“仙山神葉”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无酒精果汁饮料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茶饮料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两商标并存于类似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段莉
    张世莉
    刘洋

    2020年04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