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3492717号“安安车网AN AN CHE WANG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9726号
申请人:苏州轟众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拉沃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492717号“安安车网AN AN CHE WANG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561723号“ANAN安安”商标、第9709726号“安安”商标、第31705966号“安安档案”商标、第28774192号“安安网”商标、第13822973号“安安易购”商标、第17778699号“安安租”商标、第28395818号“安安管家”商标、第19703989号“大众云学”商标、第10551548号“美星装饰 MX”商标、第23022010号“美星装饰 MEIXING DECORATION”商标、第5804690号“同丰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一)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五至十一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文字“安安车网” 与引证商标一、二文字“安安”、引证商标四“安安网”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技术研究;平面美术设计;建筑学服务;包装设计;车辆性能检测;生物学研究;化学研究;油田开采分析”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四核定使用的包装设计、测量、化学研究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以上商标在上述服务上共存,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 提供互联网搜索引擎;计算机软件研究和开发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四核定使用的服务不类似,双方在非类似服务上共存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提供互联网搜索引擎;计算机软件研究和开发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崔天恩
常兆莉
王训陶
2020年04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