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5173816号“纤米”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9723号
申请人:广州博达健康产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梦知网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173816号“纤米”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320918号“千米”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整体外观、构成要素、呼叫、含义、视觉效果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具有欺骗性,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已丧失商标专用权,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纤米”,是一种无脂的蛋白米,其作为商标使用在“茶;蜂胶”等指定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种类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崔天恩
常兆莉
王训陶
2020年04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