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6385700号“ECDYSTERONE P
Fitness&Life NUTRITION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0042号
申请人:帕莱沸姆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清亦华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385700号“ECDYSTERONE P Fitness&Life NUTRITIO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不会导致消费者对指定使用商品的原材料和产地产生误认,申请商标应核准注册。二、与本案类似情况的商标已经获准注册,审理标准应一致。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金山词霸搜索“ECDYSTERONEP”截图等打印件证据。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显著识别英文“ECDYSTERONE”可译为“脱皮甾酮”,是一种由露水草用多种色谱技术分离提取的植物纯天然有机化合物,指定使用在医用营养食物等全部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成份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所指情形。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萌
马媛媛
张旭
2020年04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