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注册商标_“花雨同芳”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时间:2020-08-10

     

    关于第27489202号“花雨同芳”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9294号

       

      申请人:阳冬美
      委托代理人:广州合信众创科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米兰琳卡(广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9年05月05日对第27489202号“花雨同芳”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10716573号“花雨同芳”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申请人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恶意注册争议商标,易造成不良影响。依据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等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宣告无效。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广州青依坊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15日申请注册,2018年10月21日核准注册在第35类广告等服务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2019年2月1日经核准争议商标注册人名义变更为米兰琳卡(广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2.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引证商标在第3类化妆品等商品上已经核准注册,现为申请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2019年《商标法》。2013年《商标法》第七条系总则性条款,其立法精神在2013年《商标法》其他条款的具体规定中有所体现,因此我局将适用2013年《商标法》的相关条款对本案进行审理。
      申请人称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我局将适用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进行审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化妆品等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和服务,二者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和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争议商标的文字未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有消极、负面的影响,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项佳
    杨乐
    安蕾

    2020年04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