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使用_“iMMi”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0

     

    关于第9441558号“iMMi”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8]第0000163727号重审第0000001474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张博闻
      委托代理人:联为知识产权服务事务所(北京)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海宁黛玛服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顺理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18]第0000163727号《关于第9441558号“iMMi”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8)京73行初字第11541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申请人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的上述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京行终7809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授权书》可以证明其授权赵坚于指定期间使用复审商标,赵坚于指定期间内签订的《商铺租赁及市场综合服务管理合同》上显示有复审商标,且有相关租金及管理费发票证明该合同得到了履行。赵坚于指定期间签订的《巴特尔购物公园联营合同书》显示有复审商标,且有存款分户明细查询及银行凭条证明该合同得到履行。巴特尔购物公园销售小票上显示有复审商标及服装等商品名称,并有银行凭条相互印证。松原电视台广告播出合同、收据、视频截图及松原广播电视台出具的证明可以证明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进行了广告宣传。被申请人提交的《商标使用许可协议》可以证明其授权上海禾兹实业有限公司于指定期间使用复审商标,上海禾兹实业有限公司又授权要火商贸(上海)有限公司于指定期间使用复审商标。要火商贸(上海)有限公司与华联新光百货(北京)有限公司签订的专柜合同在指定期间,且专柜名称为“iMMi”,并有相关销货发票和增值税发票等予以佐证。结合产品照片、店铺照片、宣传报道及国家图书馆文献复制证明等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在核定使用的服装、皮制服装、针织服装、裘皮服装、羽绒服装、帽、手套(服装)、披肩等商品上在中国境内进行了一定范围的销售和宣传推广,构成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前述商品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袜等其他商品在生产部门、产品原料、功能用途、消费群体等方面高度重叠,构成类似商品,综合考虑本案具体情况,应当认定复审商标在其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上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复审商标应予维持注册。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限内在其核定使用的全部复审商品上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项佳
    杨乐
    安蕾

    2020年04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