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豆子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386910号“金豆子及图”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9291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冀芳
      委托代理人:山西恒诺信知识产权代理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上海豆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3386910号“金豆子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07586号决定,于2019年05月14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上述决定认为,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交的2015年7月11日至2018年7月10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复审商标的使用证据无效,被申请人的撤销申请理由成立,复审商标在游乐园服务上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游乐园服务上进行了使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维持复审商标在游乐园复审服务上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
      1.申请人与太原市杏花岭区金豆子幼儿园签订的合作经营协议书;
      2.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
      3.幼儿园毕业典礼、幼儿活动照片;
      4.关于金豆子幼儿园变更举办者的通知文件;
      5.个人账户银行对账单等。
      以上证据3为光盘扫描件,其余为复印件。
      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申请人在商标撤销程序中提交的证据,除上述证据2外,还提交了以下证据:
      6.金豆子幼儿园宣传海报复印件、购物袋原件作为证据。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复审商标由太原市金豆子婴幼儿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于2002年11月29日申请注册,2004年6月7日核准注册在第41类游乐园等服务上。2014年10月20日复审商标经核准转让予冀芳,即本案申请人。2018年7月11日被申请人以无正当理由三年不使用为由对复审商标在游乐园服务上提出撤销申请。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问题为申请人在指定期间是否在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游乐园服务上对其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本案中,证据1-5并非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游乐园服务,证据6为自制证据,证明力较弱,在没有其他证据予以佐证的情况下不能证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复审服务已实际进行了使用。因此,上述证据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游乐园复审服务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游乐园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项佳
    杨乐
    安蕾

    2020年04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