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4619087号“说词解字”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6857号
申请人:北京小书童图书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贵都商标代理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619087号“说词解字”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462835号商标、第31354647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使用在“印刷出版物;带有电子发声装置的儿童图书;书籍”商品上,并未直接表示商品的内容等特点,可以作为商标使用,且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其他商标信息作为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构成近似商标标识,并存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鉴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带有电子发声装置的儿童图书、书籍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指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带有电子发声装置的儿童图书、书籍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情形。
申请商标由中文“说词解字”构成,其指定使用在“印刷出版物;书籍;带有电子发声装置的儿童图书”商品上,直接表示了商品的内容、功能用途等特点,难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规定的情形。申请人在案主张的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无直接关联性,难以作为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宋张明
安蕾
杨乐
2020年04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