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6069543号“凤梧”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6939号
申请人:寻甸凤梧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云南华企卫士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069543号“凤梧”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餐厅等复审服务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291022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宋张明
安蕾
杨乐
2020年04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