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凤梧”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6069543号“凤梧”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6939号

       

      申请人:寻甸凤梧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云南华企卫士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069543号“凤梧”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餐厅等复审服务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291022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宋张明
    安蕾
    杨乐

    2020年04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