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凯锐森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6081786号“凯锐森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4069号

       

      申请人:宝边疆
      委托代理人:北京细软智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36081786号“凯锐森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部分驳回决定中所引证的第29610740号“凯瑞森”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门店图片、会员卡图片、开户许可证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车辆翻新服务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陆地车辆保养和修理等服务在服务目的、服务内容等方面具有一定共同性,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的显著认读中文“凯锐森”与引证商标中文“凯瑞森”呼叫相同,首尾两字相同,在视觉印象上亦较为相似,已构成近似标识。因此,在复审服务上,申请商标若与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提供者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此外,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宣传和使用已足以产生与引证商标的可区分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郑婷
    生茂
    张丽娜

    2020年04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