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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际注册第1465826 - 商评字[2020]第0000073898号 - 申请人:Stefanie Tapella(原申请人:MAREN TRAUTMANN)

时间:2020-08-10

     

    关于国际注册第1465826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3898号

       

      申请人:Stefanie Tapella(原申请人:MAREN TRAUTMANN)
      委托代理人:北京安生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6582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所引证的第1623914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正与引证商标所有人洽谈商标共存事宜。申请人已委托他人对引证商标提出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核准申请商标在第36类复审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被提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的资料。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申请商标已由MAREN TRAUTMANN转让至Stefanie Tapella。 引证商标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申请人并未向我局提交其所谓的商标共存的相关证据。鉴于此,本案并无暂缓审理的必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保险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保险等服务在服务目的、服务内容等方面具有一定共同性,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均为纯图形商标,二者在构图特征、艺术表现手法及视觉印象等方面较为相似,已构成近似标识。因此,在第36类复审服务上,申请商标若与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提供者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6类复审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郑婷
    生茂
    张丽娜

    2020年04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