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商标专用权_“对手 YU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6091873号“对手 YUE”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4061号

       

      申请人:北京甲乙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全洲(北京)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091873号“对手 YU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经申请人长期宣传和使用已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与驳回决定中所引证的第35959095号“对手短视频”商标、第4880678号“电工牌 YUE”商标、第5651575号“华悦 yue及图”商标、第8069712号“领汇乐城及图”商标、第14030964号“岳 YUE及图”商标、第27758120号“YUE”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六)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二期满未续展已失效。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三均商标专用期满未申请续展注册,已丧失商标专用权。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二、三均已丧失商标专用权,故均不构成申请商标被准予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五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防事故、防辐射、防火用服装”、眼镜商品与引证商标一、六核定使用的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等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在这些指定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六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等其余商品与与引证商标一、六核定使用的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具有一定共同性,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由中文“对手”、字母组合“YUE”构成,其与引证商标一中文“对手短视频”、引证商标六字母组合“YUE”在汉字、字母构成、呼叫、视觉印象等方面较为相似,已构成近似标识。因此,在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等其余指定商品上,申请商标若与引证商标一、六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是源自同一主体的系列商标,或者之间存在某种特定联系,从而产生误认、误购,已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此外,申请人虽称申请商标经宣传和使用已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但并未提交证据予以佐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防事故、防辐射、防火用服装”、眼镜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等其余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郑婷
    生茂
    张丽娜

    2020年04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