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B BIOTICS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0

     

    关于国际注册第1452721号“AB BIOTICS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6855号

       

      申请人:AB-BIOTICS,S. A.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52721号“AB BIOTICS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
      经复审查明:申请人已将申请商标中的“药品”商品申请国际删减限定为“人用药品”商品,现已核准。驳回引证的第16658564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经我局核准权利人名称变更为AB-BIOTICS,S.A.(即本案申请人)。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商标中的“药品”商品已被国际删减限定为“人用药品”商品。引证商标经名称变更为本案申请人,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申请商标在第5类指定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可予核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5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合议组成员:李世恒
    张丁萍
    李淑维

    2020年04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