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有缘石龟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5041706号“有缘石龟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6904号

       

      申请人:郭建彪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捷胤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041706号“有缘石龟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 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924992号“YZ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7066528号“金宝源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整体尚可区分,共存不致引起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郑星笛
    邢妍
    王继红

    2020年04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