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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际注册第1461782 - 商评字[2020]第0000066170号 - 申请人:NEMOTO KYORINDO CO.,LTD.

时间:2020-08-10

     

    关于国际注册第1461782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6170号

       

      申请人:NEMOTO KYORINDO CO.,LTD.
      委托代理人:北京林达刘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6178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0305225号图形商标、第1108305号图形商标、第130869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已有类似商标获准注册,秉承审查一致的原则,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第9类上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注册。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电子机械和设备及其零部件,即计算机、计算机软件、计算机监视器、视觉显示装置、计算机工作站;电池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数据处理设备、蓄电池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图形与引证商标一至三的显著识别图形在构图要素、设计手法、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若共同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的情形。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列举的其他在先注册商标情形与本案不具有可比性,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9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姜丽
    陈辉
    李艳燕

    2020年04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