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6994900号“每天遇见你”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6862号
申请人:朱剑秋
委托代理人:河北冀信方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994900号“每天遇见你”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用于指定商品上具有独特的含义,具备商标的识别作用,不会使消费者对商品产生误认,且申请商标经过长时间的宣传推广具有鲜明的指向性,已经具有显著性,与申请人产品形成了稳固的一一对应关系。已有类似情形商标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每天遇见你”为纯文字商标,使用在其指定的“广告”等服务上,易被理解为普通广告用语,不易被认知为区分服务来源的标志,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因此,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之情形。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支持其主张,且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列举的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郑星笛
邢妍
王继红
2020年04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