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5705253 - 商评字[2020]第0000068056号 - 申请人:劲霸男装(上海)有限公司

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5705253号“ZHU 發財”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8056号

       

      申请人:劲霸男装(上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畅科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705253号“ZHU 發財”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875828号“发财”商标、第31563654号“发财茶”商标、第10003043号“发财之家”商标、第23223202号“發財行”商标、第27538270号“发财居”商标、第15616005号“发财宝”商标、第8494407号“发才 ”商标、第8021886号“发材 ”商标、第12669583号“筑云上 ZHU ENZON”商标、第13593944号“舳舻 ZHU”商标、第15220033号“ZHU SAI QIANG”商标、第35441248号“ZIHU”商标、第33321669号“筑医台 为中国建设更好的医院 ZHU”商标、第28560663号图形商标、第17401032号“同众 叁只小猪  WWW.123ZHU.C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五)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五相区分。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到期未续展,已过宽展期;引证商标十二、十三在注册申请程序中被驳回,该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一、十二、十三与申请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九、十、十一、十四、十五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中文“發財”与引证商标二至八各中文“发财茶”、“发财之家”、“發財行”、“发财居”、“发财宝”、“发才 ”、“发材 ”在读音、文字构成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广告;进出口代理;将信息编入计算机数据库;自动售货机出租;商业信息代理”等服务、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等服务、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职业介绍;会计”等服务、引证商标五核定使用的“商业企业迁移”等服务、引证商标六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引证商标七核定使用的“户外广告”等服务、引证商标八核定使用的“户外广告”等服务在服务场所、服务对象及销售渠道等方面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中与引证商标二至八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八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中国大陆地区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八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胡辰夕
    王继红
    邢妍

    2020年04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