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ZHU 發財”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5705253号“ZHU 發財”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8057号

       

      申请人:劲霸男装(上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畅科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705253号“ZHU 發財”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758963号“发财王”商标、第12307866号“大发财”商标、第30934020号“大发财 草帽”商标、第34589668号“发才”商标、第7745474号“竹一百 ZHU 100”商标、第19448366号“ZHU”商标、第1541465号“诸氏方圆 ZHU'S”商标、第13880986号“F.Z.ZHU”商标、第35611479号“驻 ZHU”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九)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九相区分。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七、八、九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腰带”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六核定使用的商品不类似,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中文“發財”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各中文“发财王”、“大发财”、“发才”在读音、文字构成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英文“ZHU”与引证商标六文字“ZHU”在读音、字母构成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在除“腰带”商品之外的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舞衣;游泳衣”商品、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羽绒服装”等商品、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贝雷帽”等商品、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服装;鞋;袜;围巾”等商品、引证商标六核定使用的“手套(服装)”等商品在功能用途、消费对象及销售渠道等方面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中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六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六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中国大陆地区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六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腰带”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胡辰夕
    王继红
    邢妍

    2020年04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