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0
关于国际注册第1464853号“SRP”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6845号
申请人:SRP SADID ROAD IS MAKINALARI YEDEK PARCALARI IMALAT VE DIS TICARET ANONIM SIRKETI
委托代理人:阿布-格扎拉知识产权代理(上海)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64853号“SRP”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876223号“SRP”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6107728号“SRP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国际注册第1148059号“SRP”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2493056号“思瑞普 SRP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5485175号“云天下 SRP”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20679594号“舒瑞普 SRP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28773171A号“SRP”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31391641号“舒瑞普 SRP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4379324号“Srp及图”(以下称引证商标九)、第5351135号“SpeedRacingProducts SRP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第28773171A号“SRP”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一)、第32985647号“SRP ZJGSRUIPERFORMANC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二)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经取得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不会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第7类商品、第12类商品、第35类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二专用期分别至2019年10月20日和2019年12月13日,截至我局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二正处于宽展期内,其所有人尚未申请续展,但因其对本案结论没有实质性影响,基于行政效率原则,本案不再等待其权利状态,仅就申请商标与其他引证商标是否构成相同近似问题进行评述。引证商标十二已在注册阶段被决定驳回,该驳回决定现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在第7类复审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至八均含有显著识别的英文部分“SRP”,在呼叫、字母构成等方面相近,且无明确含义相区分,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机器;机床;马达和引擎(陆地车辆用的除外);机器联结器和传动机件(陆地车辆用的除外)”商品与引证商标三至八核定使用的“发动机,陆地车辆除外,机械,即用于船只的供给和驱动的马达和机器以及所有上述产品的零部件和配件,上述均不属别类;拉线机”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至八共存于市场,易造成相关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分别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在第12类复审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九至十一均含有显著识别的英文部分“SRP”,在呼叫、字母构成等方面相近,且无明确含义相区分,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运载工具;陆、空用运载装置”商品与引证商标九至十一核定使用的“汽车底盘;自行车”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九至十一共存于市场,易造成相关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在第35类复审服务上,引证商标十二已丧失在先权利,故其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5类全部复审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7类、第12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郑星笛
邢妍
王继红
2020年04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