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注册商标_“章鱼输入法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6064796号“章鱼输入法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8061号

       

      申请人:北京智慧章鱼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尚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064796号“章鱼输入法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000633号“章鱼 FM”商标、第18477722号“章鱼 GO”商标、第30518194号“章鱼云商”商标、第32922895号“章鱼回收”商标、第11656477号、第33704919号“小章鱼”商标、第20661106号“章鱼惠购”商标、第17000666号“章鱼电台”商标、第33497540号“章鱼移动”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九)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全部引证商标相区分。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审理时,引证商标三在驳回复审程序中被驳回,该决定已生效;引证商标四在驳回复审程序中被驳回,该决定未生效;引证商标五在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程序中被撤销,该决定已生效;引证商标六、九在注册申请程序中被驳回,该决定均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三、五、六、九与申请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文字“章鱼输入法”与引证商标一中文“章鱼”、引证商标二中文“章鱼”、引证商标七文字“章鱼惠购”、引证商标八文字“章鱼电台”在读音、文字构成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数据处理设备”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动画片”商品、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眼镜”商品、引证商标七核定使用的“数据处理设备;无线电设备”等商品、引证商标八核定使用的“动画片”商品在功能用途、消费对象及销售渠道等方面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中与引证商标一、二、七、八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七、八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由于我局已认定申请商标因与引证商标一、二、七、八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而不予核准申请商标注册,故引证商标四的事实状态对本案结论认定并无影响。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中国大陆地区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七、八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胡辰夕
    王继红
    邢妍

    2020年04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