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沐和浴”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7526271号“沐和浴”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7432号

       

      申请人:山西梧桐雨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526271号“沐和浴”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独创,具有显著性,发挥了商标的识别功能,且已有其它类似情形商标获准注册使用。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汉字“沐和浴”构成,将其作为商标注册使用在蒸气浴、公共卫生浴等服务上,直接表示了服务的特点,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2)项规定所指禁止注册的情形。依据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关于其他类似情形商标已经被核准注册使用的主张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2)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童
    田益民
    梁宇

    2020年04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