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1701921号“盛世玛特 SSMT SHENG SHI
MA TE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1553号
申请人:云南盛世玛特超市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东灵通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1701921号“盛世玛特 SSMT SHENG SHI MA T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经多年宣传和使用已具有广泛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与驳回决定中所引证的第20194071号“盛达玛特 SNDAMART”、第18116040号“盛世佰特”商标、第5678303号“盛玛特”商标、第10084935号“REIEA及图”商标、第26759780号图形商标、第29592646号“REIEA及图”商标、第14718483号“G及图”商标、第7178312号“SMT”商标、国际注册第1215602号“SMT”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差异明显,不会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替他人推销、人事管理咨询、会计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核定使用的人事管理咨询、替他人推销、广告代理、广告、财会等服务在服务目的、服务内容等方面具有一定共同性,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八、九在汉字、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较为相似,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五、六、七中较为醒目且可独立识别的图形在构图特征、艺术表现手法及视觉印象等方面较为相似,已构成近似标识。因此,申请商标若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是源自同一主体的系列商标,或者之间存在某种特定联系,从而产生误认、误购,已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此外,申请人虽称申请商标经宣传和使用已具有广泛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但并未提交证据予以佐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郑婷
生茂
张丽娜
2020年04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