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0
关于国际注册第1439419号“DV1”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9091号
申请人:CARLISLE FLUID TECHNOLOGIES,INC.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39419号“DV1”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特征。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使用与宣传,已具有一定知名度。综上,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7类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官网简介、百度百科介绍、产品图片、宣传手册、媒体报道、公众号截图、展会照片、发布会照片证据光盘。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DV1”为普通印刷体的英文字母与数字组合,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易使消费者将其作为商标识别,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申请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之情形。
此外,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具备区分商品来源的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具备作为商标的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7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尤宏岩
张悦
牛三毛
2020年04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