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滴滴安全分”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2459018号“滴滴安全分”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6593号

       

      申请人:北京嘀嘀无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459018号“滴滴安全分”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第14113508号商标、第14113500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经我局核准已转让给申请人,引证商标一、二权利人与申请人已为同一主体。第17291187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在无效宣告程序中予以无效宣告,第29556496号、第32261612号商标(以下称分别引证商标四、五)已在商标注册申请中被驳回,现无效宣告裁定和驳回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二与申请商标已为同一主体所有,引证商标三已被无效宣告,引证商标四、五未获准注册,故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李淑维

    2020年04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