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6537674号“YOOHOO和他的朋友”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7849号
申请人:吾卢拉世界株式会社
委托代理人:青岛鉴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537674号“YOOHOO和他的朋友”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经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与第6551625号“岫泓YOUHO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玩具等部分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显著识别部分“YOOHOO”与引证商标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并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混淆误认商品来源,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电动游艺车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电动游艺车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马静雯
田益民
杨少文
2020年04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