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1646263号“今稀米”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7826号
申请人:新田县恒丰粮油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信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1646263号“今稀米”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第23886424号“金稀米”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经商评字[2019]第0000153688号无效宣告裁定书予以宣告无效,现该裁定已生效,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马静雯
2020年04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