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百利佳糖果玩具 Candy Toys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0098926号“百利佳糖果玩具 Candy Toys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6083号

       

      申请人:百利佳国际企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东莞市华南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30098926号“百利佳糖果玩具 Candy Toys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3470769号“佰利佳BAI LI JIA及图”商标、第14802752号“利百佳”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主要认读部分“百利佳”与引证商标一“佰利佳”、引证商标二“利百佳”相比较,文字构成、呼叫相同或相近,含义无明显区别,均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鱼制食品等商品、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肉等商品相比较,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并存于上述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分别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通过使用已可与诸引证商标明确相区分。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乔向辉
    李焱
    孙红

    2020年04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