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6326815号“麦之鹿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6160号
申请人:青岛嘉亿海食品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烟台众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326815号“麦之鹿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0004605号“红石磨及图”商标、第36205844号“爱米塔AI MI TA及图”商标在整体构成、视觉效果、呼叫等方面区别显著,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姜丽
陈辉
李艳燕
2020年04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