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商标使用_“私情SIQING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4758416号“私情SIQING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6082号

       

      申请人:深圳市速普曼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圣州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758416号“私情SIQING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2039881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申请商标具有积极向上的含义,不会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显著识别部分之一的图形部分与引证商标在表现形式、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若并存于避孕套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两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汉字“私情”,指男女情爱的事(多指不正当的),作为商标使用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属于禁用性条款,不能通过使用获得可注册性。
      依照《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乔向辉
    李焱
    孙红

    2020年04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