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6758508号“ZHSHUANGXI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6506号
申请人:宁海东嬴淞下厨卫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恩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758508号“ZHSHUANGXI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所引证的第21286845号图形商标、第13112037号“图形”商标、第14918037号“囍”商标、第16431048A号“囍及图”商标、第11274791号“港囍”商标、第10229844号“喜炉 囍及图”商标、第18135680A号“囍DOUBLE HAPPINESS 1956及图”商标、第15761640号“囍及图”商标、第15534817号“囍 庆 庆及图”商标、第8879179号“新双喜 囍NEW DOUBLE HAPPINESS”商标、第29235180号“龙凤红双喜囍LONMGFENGHONGSHUANGXI及图”商标、第9100523号“囍及图”商标、第13292891号“囍”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申请人在其他类别也申请了具有类似情形的商标。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消毒碗柜、浴霸等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核定使用的消毒碗柜、淋浴热水器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显著识别的图形部分易被识别为“囍”,其与引证商标一、二在轮廓外观、视觉效果等方面较为相近,引证商标三、四、五、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亦包含显著识别文字“囍”,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共存于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吴彤
龚玉杰
袁靖涵
2020年04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