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高德斯精密”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5833283号“高德斯精密”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6163号

       

      申请人:汕头市高德斯精密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汕头市商睿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833283号“高德斯精密”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896901号“高德”商标、第14824561号“高德”商标、第5384271号“高德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已有类似商标获准注册,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企业代工产品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游戏器具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电动游艺车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高德斯精密”完整包含了引证商标一至三的显著认读汉字“高德”,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已构成近似商标,若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的情形。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其他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理应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姜丽
    陈辉
    李艳燕

    2020年04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