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3969720号“江边辣”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6505号
申请人:郭松
委托代理人:成都市志诚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969720号“江边辣”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并未仅直接表示商品或服务的特点,具有显著性,能够起到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作用。申请人已将申请商标投入使用。具有类似情形的商标已经获准注册。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商标使用证据、具有类似情形的商标注册信息。
我委认为,“江边辣”使用在第29类鱼(非活)等指定商品、第35类饭店商业管理等指定服务以及第43类餐厅等指定服务上,相关公众不易将其作为区分商品、服务来源的标志加以识别,申请商标缺乏注册商标应有的显著性,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使用,已经使指定商品、服务的相关公众可以将“江边辣”作为商标识别,从而使之起到区分商品、服务来源的作用,具备注册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商标注册审查存在个案性,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吴彤
龚玉杰
袁靖涵
2020年04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