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商标使用_“简Jane酒店”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6407760号“简Jane酒店”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6504号

       

      申请人:四川省简简酒店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成都市志诚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407760号“简Jane酒店”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所引证的第15872562号“简 创意空间PURE CREATIVE SPACE”商标、第19394582号“简及图”商标、第33051998号“瑱Jane及图”商标、第32210390号“遇见Jane•衣阁及图”商标、第10104042号“简仕JANES及图”商标、第36299221号“简 简约派X0店 MiniBrand”商标、第20172061号“简100”商标、第26376645号“简24”商标、第5553993号“简餐厅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三、四、六权利状态尚未确定。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已具有极高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形成稳定对应关系,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引证商标之间已在类似服务上并存。综上,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最终对申请商标在第35、43类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商标使用证据。
      经复审查明:截至我局审理本案时,引证商标三、四、六已被驳回其注册申请,引证商标三、四、六不构成申请商标在第35类服务上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在第35类服务上,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市场营销等全部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五、七核定使用的广告、替他人推销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七均包含显著识别的中文部分“简”,申请商标显著识别文字部分“简Jane”与引证商标五“简仕JANES”文字构成、呼叫较为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五、七共存于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第35类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二、五、七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在第43类服务上,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餐厅、饭店等全部服务与引证商标八、九核定使用的餐厅、茶馆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八、九均包含显著识别的中文部分“简”,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八、九共存于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第43类服务上与引证商标八、九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具有知名度并且足以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商标注册审查存在个案性,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吴彤
    龚玉杰
    袁靖涵

    2020年04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