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CARTELO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4124457号“CARTELO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6075号

       

      申请人:卡帝乐鳄鱼私人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佳士商务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34124457号“CARTELO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4310384号商标相比较,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视觉效果等方面有所不同,整体尚可区分,并存于市场不易使相关公众混淆,故两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乔向辉
    李焱
    孙红

    2020年04月08日